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字第172號
- 原告
- 宋馳竣
- 被告
-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甫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院認本件屬行政契約爭議,本院並無審判權,而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另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