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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字第17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簡燕子

原告
宋馳竣
被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王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院認本件屬行政契約爭議,本院並無審判權,而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另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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