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4年度員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范嘉紋
- 法定代理人劉憶潔
- 原告曾道雨即天誠風管企業社法人
- 被告九四愛新鮮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230號 原 告 曾道雨即天誠風管企業社 被 告 九四愛新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憶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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