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672號
- 原告
- 黃昱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芳嫻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原告請求100,0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本件借款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借據、票據、交付金錢的證明、完整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之相關紀錄、當時人民幣兌換臺幣之匯率等)。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