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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14年度員全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黃佩穎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秋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鄧雅宜 相 對 人 陳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秋菊前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共兩筆借款,然迄今仍積欠2萬6,254元本息未清償,且經聲請人催討後,均置之不理。又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相對人自民國114年6月起,信用卡已出現全額未繳記錄,且相對人擔任保證之翠綠雅淨舒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翠綠雅淨舒美公司)及銘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銘鑫公司),亦於114年7月18日因存款不足經台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復於114年7月16日辦理解散,期間聲請人多次撥打相對人市話及手機,皆無人應答,顯然相對人無償還債務意願及能力,並有逃匿消極不面對債務之事實,堪認相對人極有可能意圖脫產以逃避本件債務,若不即時假扣押而任相對人自由處分財產,則聲請人日後必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故聲請人為保全強制執行,願提供擔保,請求准予就相對人之財產於債權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均屬之。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1號、101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迄今仍積欠2萬6,254元本息未清償一節,已據其提出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影本、催告函、放款戶資料查詢單、郵局存證信函影本為證,固可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有相當之釋明,惟聲請人仍應就「假扣押之原因」提出釋明,始為適法。而依前揭說明,相對人未按時還款,經多次電聯催告並寄發存證信函仍未履行及相對人尚有其他銀行信用卡款逾期未繳,並提出存證信函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各1件為證,然上開資料至多僅可釋明 相對人未依約繳款,而已有債務不履行之狀態,並無法說明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並非即具「假扣押之原因」,至聲請人另稱相對人所擔任保證人之翠綠雅淨舒美公司及銘鑫公司因存款不足遭通報拒絕往來及該2公司解散等情事,然自然人與法人分屬於 不同之人格,其財務各自獨立,彼此並無關連,尚無從以翠綠雅淨舒美公司及銘鑫公司之財務或經營狀況,推論相對人之財務情形,遑論縱翠綠雅淨舒美公司及銘鑫公司確有債務未清償之情事,亦不足以推認相對人有逃匿及意圖脫產以逃避本案債務之虞。再卷內復查無證據可認相對人已處分所有之財產、已導致其現存之既有財產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自無從認相對人之財產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本院認聲請人並未就「假扣押之原因」予以釋明,而非釋明有所不足,且縱使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亦難認足以補釋明之欠缺。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聲請,雖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但並未釋明有「假扣押之原因」存在,則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假扣押,於法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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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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