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17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劉倖吾
- 被告
- 森沐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鄭羽泰即鄭億和即鄭益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17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