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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114年度員小字第19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員小字第19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賴景苡
- 被告
- 勝得益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浚祐
- 被告
- 黃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員小字第19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上午10時41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謝怡均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90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046%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3,08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046%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