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小調字第156號
- 原 告
- 滿客樓幸福小館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CHUA WEN XUAN(中文姓名:蔡汶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滿客樓幸福小館組織型態為合夥,且黃俊涵並非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或合夥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如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被告已於民國113年8月11日出境,原告應陳報被告國外之送達地址,俾利法院文書合法送達予被告。
㈡本件請求權基礎。
㈢被告所涉業務侵占刑事案件是否已判決確定?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原告之聯絡電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