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4年度員小調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范嘉紋
- 當事人滿客樓幸福小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小調字第156號原 告 滿客樓幸福小館 法定代理人 黃俊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CHUA WEN XUAN(中文姓名:蔡汶軒)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 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滿客樓幸福小館組織型態為合夥,且黃俊涵並非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或合夥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如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被告已於民國113年8月11日出境,原告應陳報被告國外之送達地址,俾利法院文書合法送達予被告。 ㈡本件請求權基礎。 ㈢被告所涉業務侵占刑事案件是否已判決確定?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原告之聯絡電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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