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字第27號
- 原告
- 吉羽智慧規劃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毓奇
- 被告
- 徐夢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地址「桃園市觀音區玉林路1段115巷280巷13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觀音區玉林路1段115巷280弄13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