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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字第2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吉羽智慧規劃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奇
被告
徐夢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地址「桃園市觀音區玉林路1段115巷280巷13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觀音區玉林路1段115巷280弄13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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