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字第33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許嘉仁

原告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被告
陳世倫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下列、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原告應於民國115年2月1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一)原告於本件是所有附加緩撞設施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下稱貨車)於112年8月2日在彰化縣鹿港鎮之台61線快速公路173.5公里處遭撞,導致緩撞設施(下稱設施A)受損,而原告所有之貨車於本院113年度彰簡字第63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於112年12月8日上午9時10分許,在彰化縣鹿港鎮台61線174.7公里處亦有遭撞,造成貨車後附之緩撞設施(下稱設施B)受損,則設施A、B是否為同一物?若否,則設施B是於何時(?年?月?日)購置?以多少價金向何人購置?何時裝設在貨車上?是否也是為履行與日瑞豐營造有限公司之租賃契約而提供使用?並請提出設施B之買賣契約書、統一發票、購置起至車禍事故發生止之保險契約。

(二)承上㈠,若設施B是重新購置而提供給日瑞豐營造有限公司使用,則原告於本件實際支付給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之租金金額、期間為何?是否變更訴之聲明關於租金損失新臺幣(下同)15萬元部分?

(三)請提供設施A於購置起至車禍事故發生止之保險契約(須含保險期間、保險項目、保險金額)。

(四)請提供貨車於111、112年之保險契約(須含保險期間、保險項目、保險金額)。

(五)請提供日瑞豐營造有限公司依緩撞工程車租賃契約給付112年7月至112年12月31日租金給原告之證據資料(例如:帳戶交易明細、匯款資料、統一發票影本…等)。

(六)請陳報設施A現放置在何處。若已報廢回收,則原告取得多少回收金?並請提出回收買賣契約書。

(七)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已回函,請聲請閱卷,並具狀表示意見。

(八)原證8之報價單「項目1,緩撞設施,171萬4,286元」,是單指新緩撞設施?抑或包含貨車本體?

(九)原證13之營建機具綜合保險單,是單指設施A?抑或包含貨車本體?

(十)原證14之統一發票,是單指設施A?抑或包含貨車本體?

(十一)原告是否主張爆閃燈有因本件事故受損?若有,則爆閃燈是在設施A或貨車之車損照片何處?該爆閃燈價值是否有包含在原證13之營建機具綜合保險單、原證14之統一發票內?

(十二)請原告於寄送陳報狀(含證據)1份給本院之同時,務必自行直接寄送「相同之陳報狀(含相同證據)1份」給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本院不代為轉寄及影印。

三、被告應於115年2月1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一)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已回函,請聲請閱卷,並具狀表示意見及是否聲請鑑定。

(二)請被告於寄送陳報狀(含證據)1份給本院之同時,務必自行直接寄送「相同之陳報狀(含相同證據)1份」給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本院不代為轉寄及影印。

(三)被告於收受原告之陳報狀後,請於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繕本並自行直接寄送給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本院不代為轉寄及影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114年度員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