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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字第5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劉祐齊
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律師
被告
季倫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斗南鎮,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另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配偶莊馨吟與被告兩人均在麥當勞西螺中山餐廳(址設:雲林縣○○鎮○○000號)任職,亦無從認定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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