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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更一字第1號

保險契約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吳怡嫺

原告
黃柏凱
被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乃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訴,爰依修法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徵收額數計算。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要保人黃俊雄以原告為被保險人向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後由被告概括承受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於93年4月12日投保之保單號碼CT002513號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自始無效。是系爭保險契約自始無效,原告客觀上可得之經濟利益,即為已繳保費之返還。又依被告於115年4月10日以民事陳報狀回覆本院結果,原告已繳納保險費合計新臺幣(下同)5萬367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萬3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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