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230號
- 原告
- 曾道雨即天誠風管企業社
- 被告
- 九四愛新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憶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