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15年度員小字第17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員小字第174號
- 原告
- 吳秉鋒
- 被告
- 陳德凱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員小字第17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上午11時2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謝怡均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74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7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