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小字第2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許嘉仁

原告
邱秀妍
被告
謝沄璇(原名:謝函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115年度員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