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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小字第30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蔡居宏
被告
柯智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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