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小字第79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9,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本院乃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115年2月6日前補正,並於115年1月20日送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