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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小字第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許嘉仁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9,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本院乃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115年2月6日前補正,並於115年1月20日送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對於本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故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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