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救字第5號
- 聲請人
- 黃俊誠
- 訴訟代理人
- 趙璧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冠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5年度員補字第418號),主張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復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聲請人之主張應堪信實。又經本院核閱115年度員補字第418號卷宗後,認其訴訟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