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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15年度員小字第1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黃佩穎黃佩穎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員小字第174號

原告
吳秉鋒
被告
陳德凱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員小字第17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上午11時2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謝怡均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74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7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廖婉凌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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