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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小字第1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怡嫺

原告
呂欣玥
被告
黃依青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4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1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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