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小字第226號
- 原告
- 邱秀妍
- 被告
- 謝沄璇(原名:謝函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