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小字第301號
- 原告
- 蔡居宏
- 被告
- 柯智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