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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救字第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佩穎

聲請人
黃俊誠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冠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5年度員補字第418號),主張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復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聲請人之主張應堪信實。又經本院核閱115年度員補字第418號卷宗後,認其訴訟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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