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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簡字第1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許嘉仁

原告
陳宏昱
被告
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媖
被告
意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萬6,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95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195元,本院乃於民國115年3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115年3月25日前補正,並於115年3月12日送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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