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簡調字第213號
- 原告
- 林洵綺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00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文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3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其他應陳報之事項:
㈠請具狀敘明兩造間有無約定清償期、利率、有無預扣或已支付部分利息、及如何分期清償之約定(是否有約定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文字)等,並提出本件借款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借款契約書、借據、票據、交付金錢的證明、完整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之相關紀錄〈應按日期依序排列,最好有顯示日期〉)。
㈡被告曹文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除戶籍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以上所提寄送對造之資料,有關涉及個人個資部分,請預先塗抹遮蔽,以保護個人資料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