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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簡調字第2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簡燕子

原告
林洵綺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00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文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3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其他應陳報之事項:

㈠請具狀敘明兩造間有無約定清償期、利率、有無預扣或已支付部分利息、及如何分期清償之約定(是否有約定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文字)等,並提出本件借款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借款契約書、借據、票據、交付金錢的證明、完整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之相關紀錄〈應按日期依序排列,最好有顯示日期〉)。

㈡被告曹文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除戶籍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以上所提寄送對造之資料,有關涉及個人個資部分,請預先塗抹遮蔽,以保護個人資料安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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