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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員簡字第三九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員簡字第三九九號

原告
乙○○
被告
正地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八千九百三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間僱用原告駕駛挖土機,至其坐落彰化縣溪洲圳寮村陸軍路之工地為高鐵界標之開挖,詎被告竟疏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即貿然施工,導致騎乘機車行經該處之訴外人陳團結撞及原告駕駛之挖土機後方而受有傷害,原告並因而賠償該訴外人二十萬元,為此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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