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保險簡字第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保險簡字第一號
- 原告
- 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蒼生
- 訴訟代理人
- 俞滄振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一萬九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J二-七五六二號自小客車,行經中山高速公路南下一百零一公里處,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致追撞原告承保戶台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第三人彭振泰駕駛之車牌號碼CD-九七二0號自小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