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小字第四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四二號
- 原告
-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木成
- 訴訟代理人
- 王遠蕙
- 訴訟代理人
- 葉勝富
- 訴訟代理人
- 曹文通
- 被告
- 甲○○即禾康商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零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四二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零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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