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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小字第六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王義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六一號

原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韓興國
被告
統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樹森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王義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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