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聲字第二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聲字第二二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甲○○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淞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志郎
右當事人間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三0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淞楹實業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三萬八千二百七十七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二百七十七元│ │├────────┼───────────┼─────────────┤│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 ││(送達郵費) │ │ │├────────┼───────────┼─────────────┤│合 計 │三萬八千六百二十二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