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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三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李若群
被告
雙欣企業有限公司

  兼訴訟代理人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雙欣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甲○○所簽發,付款人為彰化縣田中鎮農會信用部,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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