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三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三七號
- 原告
-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添財
- 訴訟代理人
- 李若群
- 被告
- 雙欣企業有限公司
兼訴訟代理人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雙欣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甲○○所簽發,付款人為彰化縣田中鎮農會信用部,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