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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三三九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三三九號

原告
全益畜牧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全
訴訟代理人
陳益豐
被告
超群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黃鴻鏡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請求判決執行債權為新台幣(下同)八萬六千元。

(二)請求判決被告應將模具歸還原告後始得執行該債權。

(三)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七一八二號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曾因給付價金事件提起訴訟,經 鈞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七0號判決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十四萬四千元,原告則應給付被告二十三萬元,經債權債務相抵後為八萬六千元。又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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