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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王義閔

  • 原告
    甲○○
  • 被告
    夏文鼎即貝兒童裝店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夏文鼎即貝兒童裝店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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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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