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王義閔
- 原告甲○○
- 被告夏文鼎即貝兒童裝店、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夏文鼎即貝兒童裝店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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