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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О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義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О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夏文鼎即貝兒童裝店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王義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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