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О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О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夏文鼎即貝兒童裝店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