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三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三三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尹進忠
- 訴訟代理人
- 白然卿
- 被告
- 瑞星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近武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