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五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王義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
甲○○即聯億工業社
被告
鍾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松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玖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間,向原告訂購滑板車之塑膠零件,雙方口頭約定,被告訂單如達五萬組以上,則製造零件之模具費用由原告負擔,若未達五萬組,則由被告負擔,嗣被告訂購數額未達五萬組,是開發模具之費用新台幣(下同)六萬五千元自應由被告負擔,詎時隔多月,被告仍未給付上開費用,屢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訴。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被告僅向原告訂購零件,貨款業已支付,並未委託原告製作模具,模具費用不應由被告負擔。

三、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統一發票、估價單、被告出具之付款通知單、折讓證明單等件為證,被告雖自認曾向原告訂購塑膠零件,惟否認曾同意負擔模具費用。是本件之爭點,乃在查明兩造間有無原告主張之口頭約定存在。經查,證人王水金固曾到庭證稱:「訂單是被告公司總經理口頭向原告訂貨,內容是要訂滑板車塑膠零件,訂三千組,售價我不清楚,需另開新模具,總經理說模具費用半年內如有出五萬組,要原告負擔,如沒有五萬組,被告公司願意負擔模具費用」、「他們說這批貨很急,要趕出貨,當時董事長、總經理都有在場,我有在現場。」等語,惟另一證人陳春樹(即證人王水金所稱之總經理)則證稱:「原告到公司拿樣本時伊並未在場」、「(雙方有無提到模具費用)沒有,他們是找我們業務及開發的人說的,我不知道。」等語,二證人之證詞相左,證人王水金之證詞能否可採,尚需斟酌。另觀諸原告所提出之統一發票及估價單,分別係九十年四月及五月所開具,按之前述證人王水金所言「總經理說模具費用半年內如有出五萬組,要原告負擔,如沒有五萬組,被告公司願意負擔模具費用」等語,而被告係於九十年三月向原告訂購零件,則若兩造間確有上述約定,原告理應至同年九月間被告訂購之數量若未達五萬組時,始得向被告請求模具費用,卻提前於四月間即行請求,兩造間有無上述口頭約定存在,即非無疑。此外,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公司出具之付款通知單上雖有「模具暫緩付款」等語,另被告於九十年九月一日出具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將原告提出之前揭統一發票退回原開立行號訴外人金協企業社,均僅能說明原告確有請款之動作,無從據以證實被告曾同意負擔系爭之模具費用。再原告提出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通聯紀錄,固能辨別原告曾與被告聯絡,卻無法得知渠等之通話內容,用以證明原告之主張,仍嫌不足。從而,原告既無法證明兩造間有其主張之約定存在,則其訴請被告給付系爭之模具費用六萬五千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之訴訟費用(含郵寄費用)為七百九十二元,應由原告負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王義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