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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小字第四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義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四二號

原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訴訟代理人
王遠蕙
訴訟代理人
葉勝富
訴訟代理人
曹文通
被告
甲○○即禾康商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零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 官 王義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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