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小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四二號 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訴訟代理人 王遠蕙 葉勝富 曹文通 被 告 甲○○即禾康商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零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