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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號

原告
甲○○即林彥宏
被告
信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森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一萬四千八百四十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提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初,將其所承包位於台中市○○路一九一巷二號及三號住宅之工程交予原告承攬施作(下稱主工程),工程完竣後,被告復於八十七年八月間,再將上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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