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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四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王義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四О號

原告
甲○○
被告
淞楹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法 官 王義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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