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七六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七六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介仁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媚
- 訴訟代理人
- 洪欽泉
- 被告
- 員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樹
- 訴訟代理人
- 蔡澤彰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二百八十三萬九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員頂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經第三人加興工業有限公司背書,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金額共為新台幣(下同)二百八十三萬九千元,詎經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