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張淑媚 洪欽泉 被 告 員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樹 訴訟代理人 蔡澤彰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十三萬三千一百一十元,及自民國八十 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員頂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經第三人祥泓企業有限公司背書 ,付款人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發票日期為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面額新台幣(下同)四十三萬三千一百一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