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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О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王義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О一號

原告
崇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仁達
被告
呂源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源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壹萬,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零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王義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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