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三一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三一四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介仁
- 訴訟代理人
- 洪欽泉
- 送達代收人
- 陳富隆
- 被告
- 員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樹
- 訴訟代理人
- 蔡澤彰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十九萬零五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員頂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期為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付款人為中興商業銀行員林分行,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八十九萬零五百元之支票乙紙,詎經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