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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三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佑全、陳美雲

  • 原告
    全益畜牧器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超群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三三九號 原   告 全益畜牧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全 訴訟代理人 陳益豐 被   告 超群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黃鴻鏡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請求判決執行債權為新台幣(下同)八萬六千元。 (二)請求判決被告應將模具歸還原告後始得執行該債權。 (三)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七一八二號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曾因給付價金事件提起訴訟,經 鈞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 七0號判決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十四萬四千元,原告則應給付被告二十三萬 元,經債權債務相抵後為八萬六千元。又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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