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三三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三三九號
- 原告
- 全益畜牧器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佑全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豐
- 被告
- 超群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雲
- 訴訟代理人
- 黃鴻鏡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請求判決執行債權為新台幣(下同)八萬六千元。
(二)請求判決被告應將模具歸還原告後始得執行該債權。
(三)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七一八二號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曾因給付價金事件提起訴訟,經 鈞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七0號判決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十四萬四千元,原告則應給付被告二十三萬元,經債權債務相抵後為八萬六千元。又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