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六六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六六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育暐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章
- 被告
- 甲○○
乙○○○住彰化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育暐紙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六千四百四十萬四千零二十三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六十四萬四千零四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六十四萬三千九百九十五元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二十八元)。
二、特此裁定。
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