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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六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王義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六六號

原告
丙○○
被告
育暐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章
被告
甲○○

        乙○○○住彰化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育暐紙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六千四百四十萬四千零二十三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六十四萬四千零四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六十四萬三千九百九十五元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二十八元)。

二、特此裁定。

員林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王義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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