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七八號 原 告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律師 複 代理 人 乙○○ 蔡文華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複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邱珮綸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零八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 二、陳述: (一)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與被告簽定房屋租賃契約,承租被告所有坐落 彰化縣員林鎮○○街九七號一至四樓全部(下稱系爭房屋),租賃期限自八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