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聲字第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聲字第二號
- 聲請人
-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啟仲
- 送達代收人
- 謝佑鑫
- 相對人
- 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盡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十三號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柒仟伍百元 │ │├────────┼───────────┼─────────────┤│第二審送達郵費 │伍佰伍拾玖元 │ │├────────┼───────────┼─────────────┤│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 │ ││(送達郵費) │ │ │├────────┼───────────┼─────────────┤│合 計 │陸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