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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王義閔
  • 法定代理人
    汪圳泉

  • 當事人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甲○○○寶玖商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圳泉 訴訟代理人 黃鴻勝 被   告 甲○○○寶玖商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就其中貳仟肆佰貳拾元按年息百分之六,其餘肆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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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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