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八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八四號
- 原告
- 甲○○○○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金煌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妹
- 被告
- 連聖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德建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