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員簡字第一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王義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員簡字第一О號

原告
佳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元
訴訟代理人
林伯倉
送達代收人
謝育菁
被告
京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景翔
訴訟代理人
王怡靜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九十年六至八月間向原告購買貨品數批,原告已依約交付,詎被告僅交付部分貨款,其餘並未清償,總計尚積欠原告貨款新台幣(下同)十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四元。為此,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二)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被告經營電子專賣店已二十餘年,二十年間未曾退票或補註銷等情,亦未與廠商有何貨款或金錢糾紛,因近年景氣低迷,且銀行緊縮銀根,使被告措手不及,被告實無惡意。被告正當尋求補救之際,即有部分廠商欲行搶貨,被告不得已關閉相關門市,將存貨集中保管處理,經盤點後尚足清償債務,惟諸多廠商仍欲先行搬取貨品,經被告示以誠意,仍被迫簽立債權協議書,並由參與廠商代表承諾不得私行奪取,且由其共同保管全部貨品,詎事隔二日,被告發現集中於倉庫之存貨竟遭強取一空,經查證始知係各保管人所為,原告所搬取之貨品總值五、六十萬元,已超出其請求之債權。

三、法院之判斷:

(一)查被告積欠原告之貨款,結算至八十九年十月止,共計為一百零七萬二千一百二十三元,被告就部分貨款簽發二紙面額各為四十萬元及四十六萬零一百零四元之支票交付原告,尚有十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四元未為清償或簽發票據,此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提出客戶銷售簡要表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

(二)被告雖辯稱原告逕行自被告倉庫搬走之貨品總值,已超出其請求之債權云云。惟查,原告固不否認曾於前揭時、地搬走屬其公司之貨品,惟主張其取走貨品價值僅為十萬八千五百五十元,並提出取回貨品一覽表為證,而被告就其辯稱原告已取走超出其債權之貨品乙節,雖據其提出庫存盤點表為證,惟原告否認其真正,且被告當初將貨品集中於倉庫時,並未就保管貨品作成清冊,前開盤點表乃被告單方所製作,是被告倉庫屬於原告公司之貨品究有何數量,顯難查悉,況前開盤點表所列貨品總額為七十三萬餘元,與被告抗辯原告取走之貨品數額不符,又縱認被告倉庫中屬原告公司之貨品確有如其盤點表所示,然是否均遭原告取回,被告亦無法證明,是除原告自承取回如其取回貨品一覽表所示外,其餘超出部分,被告並未能舉證以明,自難遽以憑信。再被告就原告取回貨品之價值,於原告對被告另案提起給付票款事件(本院九十一年度員簡字第十一號)中固曾舉證人蔡君儀為證,然觀諸證人所言,其曰「(是否知道原告從被告倉庫搬走貨品之事)知道,倉庫附近我有一位朋友住在那裡,跟我說當天有很多貨車來搬走貨品,我到現場時已搬走一半,事後原告有到我的分店,我有問原告搬走多少東西,原告說搬走幾十萬元,確實金額我不清楚,也不了解到底搬走多少東西,正確數目無法知道,我是聽原告說他們搬走五六十萬元貨品回去。」等語,可知證人僅係聽聞被告事後之轉述,其並無法確認原告取走之貨品項目及其數額,是其證詞,顯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十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法 官 王義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員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員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