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圳泉 訴訟代理人 黃鴻勝 被 告 甲○○○寶玖商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就其中貳仟肆佰貳拾元按年息百分之六,其餘肆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