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二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二四號
- 原告
-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圳泉
- 訴訟代理人
- 黃鴻勝
- 被告
- 甲○○○寶玖商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就其中貳仟肆佰貳拾元按年息百分之六,其餘肆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