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三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三四號
- 原告
-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常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楷
- 被告
- 福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英敏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期 提示日期 票面金額(新台幣) 付款人 一、 90.08.31 90.08.31 三萬七千六百六十九元 中國農民銀行員林分行 二、 90.09.30 90.10.02 三萬七千零一十三元 中國農民銀行員林分行